公证事项
住所公证(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住所地的活动。)
受理条件
办理住所公证,应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材料
住所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户的增加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并增加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打印并盖章的外国人居住登记信息表原件);
(2)户口簿;
(3)自有房产的房产证。租房居住的经备案的租赁登记证明、近一年的水电单或电信账单或信用卡账单等;
(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备注
(1)此公证事项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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