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出生(证)公证(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我国出生的法律事实(包括父母的基本情况)予以证明的公证。出生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明的公证。)
受理条件:
办理出生(证)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代办经验:
不需要委托书,直接过去公证处拿号排队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加盖公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4)2寸彩色照片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办理《出生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5)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6)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7)如办理《出生证》公证,还应提交医院的证明或原始档案文件(注:如外地出生的申请人提交该材料有困难的,由公证员酌情处理)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按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文件执行
备注(1)非婚生子女申办出生公证的,按照司法部规定办理,请咨询具体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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