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的对于自己未婚/未再婚状况所做的声明予以证明的活动。)
受理条件
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材料
未婚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未婚声明书;
(4)证明婚姻状况的有关资料,如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本辖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未再婚声明书; (4)与婚姻状况有关的证明资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裁定书、丧偶证明; (5)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备注
(1)此公证事项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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