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派遣函/在职证明公证(派遣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单位出具的派遣函予以证明的活动。在职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予以证明的活动。)
受理条件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在深圳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申请材料
派遣函、在职证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
(4)被派遣人/在职人员的身份证(非深圳户籍的被派遣人/在职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派遣函/在职证明中写明护照号码的,应当提供护照),劳动合同和社保单;
(5)派遣函/在职证明;
(6)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派遣函/在职证明涉及的内容提供如税单、银行进账单等能够证明被派遣人/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证明等);
(7)如申请人申请证明签名和印章,则要求签名人亲自到场并携带印章及公安机关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备注
(1)发往阿根廷、巴西的派遣函公证或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职证明公证,须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2)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资料申办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3)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4)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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