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其他商业文件公证
受理条件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在深圳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需提供:身份证、相关商业文件
(二)申请人为公司需提供:
(1)公司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
(5)公司公章;
(6)相关商业文件;
(7)法定代表人在相关商业文件签字的,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8)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备注
(1)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资料申办公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3)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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