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处股权转让合同公证代办服务

公证事项

股权转让合同公证(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股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

受理条件

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应向股权出让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材料

 (一)目标公司: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转让前的);

  3、公司股东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合伙企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证明;

  4、有限公司的受让人为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提供其他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股东同意转让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此项内容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中注明),自然人股东须亲自来我处在公证谈话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如不能亲自到我处,上述声明须办理公证);

  (二)转让方、受让方:

  1、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注明同意转让或受让情况);

  (5)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

  3、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其材料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三)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需提交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了挂牌交易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等。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一式若干份;

  (五)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国内经济3个工作日(其中委托1个工作日),涉外民事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备注

(1)请转让方、受让方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3)协议类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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