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律和依照公证程序,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受理条件
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三)情况说明或保全证据申请(应详细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保全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要点、地点及保全方式、方法、操作步骤等)。
(四)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产品专利证书等。
(五)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备注
(1)请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参考,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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