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户籍居民姓名变更、更正(姓氏不变)业务代办服务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户籍居民姓名变更、更正(姓氏不变)业务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十二部委关于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姓名变更、更正:

(一)居民户口簿未登记曾用名;

(二)居民户口簿已登记有曾用名,现姓名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

1.现姓名用字不属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汉字,申请变更为规范汉字;

2.被收养或解除收养;

3.妇女原冠夫姓需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加冠夫姓;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

5.离婚后父母要求为未成年子女更名;

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

7.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仅可变更为曾用名);

8.与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或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同学或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易引起他人误解的;

9.申请性别变更完成后,要求变更姓名。

二、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未登记曾用名,需提供的材料:

1.《深圳市户籍居民人口信息变更申请书》(点击下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未成年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生父母共同到场签署《同意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声明》(点击下载)

4.未成年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须生父母双方到场的情形,如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到场,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如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不再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二)除上述材料外,姓名再次变更还需提供相应依据材料:

1.收养关系变化,提供《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养父母或亲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2.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提供婚姻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原姓名户籍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居民户口簿能够反映其曾用名,不需提供户籍档案材料);

3.妇女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提供结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配偶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提供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收原件);

5.父母离异,更改未成年人姓名,收取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如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6.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提供人事、学历或相关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与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姓名相同,由民警现场核查申请人及同名人社保信息是否为同一单位缴纳社保;

与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同学姓名相同的,提供申请人及同名人学籍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与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的,提供能证明该血亲关系的材料,如:居民户口簿(核原件,本市签发的不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户籍底册(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人事档案(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等。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如需提供复印件,均按A4纸规格竖向复印。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申请拟变更的姓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十二部委关于通用规范汉字要求;

(二)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四、办理程序

(一)预约后,申请人或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携带材料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

按上述规定应到场办理的人员不能亲自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

1.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委托代办”栏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预约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和委托编码及相应材料办理。

2.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预约后提供本人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及公证委托书(收原件)前往户政窗口办理。

(二)民警审核后,签发受理回执。

审批时限十个工作日(调查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审批通过,申请人预约后携带受理回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等材料到受理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居民身份证,交回原证。

五、温馨提示

(一)该业务已开通网上申办,可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在“政务服务”专栏提交申请,待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再行预约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

(二)该业务可全城通办,不选择网上申请的市民可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派出所代管户人员不能全城通办,需回户籍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为保障权益,建议符合迁入家庭户、集体户、派出所人才专户条件的代管户人员,及时办理市内移居。

(三)办理人口信息主项变更、更正业务时,发现申请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并户条件未并户的,应办理并户后再受理。

服务流程:

1、准备所需办理材料

2、在线购买并填写申请人信息

3、快递办理材料至订单指定地址

4、代办专员前往办理


安全服务承诺

一、代办专员在收到您(用户)寄送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确认代办材料是否齐全。如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动等)需用户补寄材料的,代办专员会与您联系(请确保您的联系方式有效),并在收到您的补寄材料后再次前往办理。

二、代办专员确认材料无误后会为您(用户)办理相关业务,如因代办专员原因造成办理材料缺失、毁损的,本公司会以服务费金额的十倍作为赔偿。

三、代办专员已签署《代办专员安全规范协议》,承诺只会将您的材料用于您(用户)委托的业务,不会私自、擅自用于与代办业务无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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