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原户口属家庭户,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单位集体户、派出所人才专户条件的,可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
二、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点击下载);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
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的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核验《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如需提供复印件,均按A4纸规格 竖向复印。
三、办理程序
(一)预约后,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提出申请,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如整户迁移,户主到场即可;
(二)按上述规定应到场办理的人员不能亲自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
1.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委托代办”栏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预约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和委托编码及相应材料办理。
2.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预约后提供本人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及公证委托书(收原件)前往户政窗口办理。
四、下列特殊情形,户口将被强制迁入代管户,原居民户口簿页自动失效:
(一)迁至本人房产或公租房立户,但该地址已有前业主或他人立户的,应当清理后办理迁入。新业主应主动与前业主沟通办理,如沟通无效,可向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民警求助,民警电话通知户主7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对逾期未办或无法通知的,发《户口迁移告知书》或公告等履行告知程序,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将该户口直接迁入现户籍地派出所代管户。
(二)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房屋产权方要求另一方迁出的,双方应沟通后办理户籍迁移,如沟通无效,可向户籍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民警求助,民警电话通知迁出方7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对逾期未办或无法通知的,发《户口迁移告知书》或公告等履行告知程序,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将该户口直接迁入现户籍地派出所代管户。
五、代管户成员如符合下列迁出情形,应依次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房产或公祖房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应迁至自有房产或公租房地址;
(二)符合迁入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至现社保缴交单位集体户;
(三)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迁至社保缴交单位注册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四)代管户成员办理户口市内迁移,同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符合迁出条件,但不配合办理的,限制办理相关户政业务。
六、注意事项
已具备迁出条件的申请人,应尽快办理户口迁出,如集体户口卡遗失损坏,不再补办,办理市内迁入业务时,不需提供集体户口卡。
七、温馨提示
(一)该业务已开通网上预受理,也可直接预约至现场申请。
选择网上预受理的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在“政务服务”专栏中的网上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待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再行预约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
(二)该业务只能到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
服务流程:
1、准备所需办理材料
2、在线购买并填写申请人信息
3、快递办理材料至订单指定地址
4、代办专员前往办理
安全服务承诺
一、代办专员在收到您(用户)寄送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确认代办材料是否齐全。如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动等)需用户补寄材料的,代办专员会与您联系(请确保您的联系方式有效),并在收到您的补寄材料后再次前往办理。
二、代办专员确认材料无误后会为您(用户)办理相关业务,如因代办专员原因造成办理材料缺失、毁损的,本公司会以服务费金额的十倍作为赔偿。
三、代办专员已签署《代办专员安全规范协议》,承诺只会将您的材料用于您(用户)委托的业务,不会私自、擅自用于与代办业务无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