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从上海市转移到外省市

个人住房公积金从本市转移到外省市

一、申请范围: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外省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

二、办理场所: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办理要件:

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个人或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

五、注意事项: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从本市转移到外省市,需符合以下转移条件: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4.职工在本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

5.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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