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上海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恢复服务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恢复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3、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申请条件

原已暂停享受工伤保险按月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需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法律文书:因下落不明或失踪而暂停享受的,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上述情形已经执行完毕、撤销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就读证明:因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而暂停享受的,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就读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 




注:1、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 


      2、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报表》(工申3表)




表格获取渠道: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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