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恢复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3、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申请条件
原已暂停享受工伤保险按月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需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法律文书:因下落不明或失踪而暂停享受的,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上述情形已经执行完毕、撤销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就读证明:因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而暂停享受的,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就读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
注:1、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
2、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报表》(工申3表)
表格获取渠道: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委托代办,请微信公众号搜索:日月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