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与父母的关系)
1、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结婚证;
2、本人系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3、出生证明或出生登记表(由出生报户口的派出所出具),1996年之后在医院出生的,还需提供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
4、本人二寸彩色近照若干;
5、如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具上述出生证明,则由本人的档案管理部门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出生证明》(内容含出生时间、地点、生父母姓名等)并提供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档案复印件。
以上公证应有本人亲自向公证员申请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当事人在境外无法本人申请的,除提供授权委托书(书信或传真件也可)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当事人的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明。
如有特殊要求,请向公证员详细咨询。如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以上指南不一致,以公证员现场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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