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档案转出
(1)录用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由单位工作人员携带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有效证件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需要转至其他人才中心管理的,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携带调档函、有效证件办理调档手续,或本人携带身份证、调档函前来我中心办理转出申请,档案通过机要转递。
(3)个人要求档案退至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促中心(职介所)或街道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就促中心(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
(4)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的,一般要求同时办理户口转移,只要求转档案的,现工作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外省市离职后档案直接退回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促中心(职介所)。具有档案保管权限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录用单位)的调档函、上海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的。
申请人可下载《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申请》(http://222.68.19.232/webMaster/ggrs/ggrs_dawtgl35.htm),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转出申请、上海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材料及退工备案记录、社保缴纳清单或个税清单等旁证材料(显示工作单位信息)办理退档手续,档案退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如工作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录用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直接调档的,应同时提供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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